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機制, 規范職業技能競賽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十四五”職業技能培訓規劃的 通知》 (人社部發〔2021〕 102 號) 、《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人才服務現代產業發展的十條措施〉 的通知》(云辦發〔2022〕9 號)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技能云南”行動的意見》(云政發〔2021〕28 號) ,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職業技能競賽(以下簡稱“競賽”), 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或特定職業(工種)技能要求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生產和服務工作實際,開展以考核操作技能為主要內容的群眾性競賽活動。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的、納入年度競賽計劃的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三條 競賽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管理。
第四條 鼓勵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院校立足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全局,緊貼我省高質量跨越式發展需要, 圍繞重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產業,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競賽活動。
第五條 競賽應充分借鑒世界技能大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以下分別簡稱“世賽”、“全國技能大賽”) 先進辦賽經驗,堅持科學、規范、安全、廉潔、綠色、低碳理念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倡導集中辦賽、開放辦賽、賽展結合的模式,厲行節約,注重社會效益。
第二章 競賽體系
第六條 構建以世賽為引領、全國技能大賽為龍頭、省級競賽和地方競賽為主體、企業和院校競賽為基礎、具有我省特色的競賽體系。
第七條 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分為省、州 (市) 、縣 (市、區) 三級。省級競賽分為云南省職業技能大賽 (以下簡稱“全省技 能大賽”) 、省級行業競賽和省級專項競賽三類。州 (市) 、縣 (市、 區) 級競賽參照省級競賽實行分類管理。
第八條 全省技能大賽是指省人民政府主辦或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組織實施的最高規格綜合性競賽活動, 冠名“ ×××年云南省職業技能大賽”。全省技能大賽應與全國技能大賽相銜接, 同時承擔全國技能大賽省選拔賽職責,原則上每 2 年舉辦一屆,賽項可結合我省實際設置。
第九條 省級行業競賽每年根據全國行業競賽計劃安排, 結合我省實際舉辦,分為一類行業競賽、二類行業競賽。一類行業競賽是指由省級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綜合性行業協會等主辦或聯合共同主辦,為跨行業 (系統) 競賽,包括全國一類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省選拔賽;二類行業競賽是指由省級有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學會) 、駐滇央企、省屬大型企業等主辦或聯合共同主辦,為單一行業 (系統) 競賽,包括全國二類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省選拔賽。
第十條省級專項競賽包括: 國家級專項競賽省選拔賽,舉辦周期、冠名、組織實施等與國家級專項競賽相銜接;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實際情況, 由省級有關部門主辦或聯合州 (市) 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共同主辦的專項賽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建立完善本地區競賽體系,組織舉辦綜合、行業和專項等地方競賽。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聯合舉辦跨行政區域的競賽。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和院校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技術技能比武活動,廣泛推行“以賽促學、以賽促訓、以賽促評、 以賽促建”模式。競賽周期和組織實施由企業和院校自行確定。
第三章競賽計劃
第十三條 競賽實行年度計劃制度,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按競賽年度制定競賽計劃。
第十四條 競賽的主辦、承辦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與競賽組織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有與競賽水平相適應的專家隊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應的賽務工作,有與競賽規模相適應的經費支持,具備競賽所需的場所、設施、器材和管理系統等, 具有完善的安全、環保等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除各級人民政府主辦的競賽外,其他競賽主辦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根據舉辦競賽相應級別,于每年2 月底前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辦賽計劃,對符合有關要求的,按照管理級別分別列入省、州 (市) 、縣 (市、區) 年度競賽計劃,并向社會公布。國家級競賽省選拔賽競賽項目無需提出辦賽計劃,直接列入省級年度競賽計劃;各州 (市) 年度競賽計劃應于省級年度競賽計劃印發后 1個月內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六條 同一級別競賽中,針對同一群體舉辦的同一職業(工種) 競賽,原則上兩年及以上舉辦一次, 同一行政區域同一年度同一職業(工種)原則上不重復舉辦, 國家級競賽另有要求的除外。對不同單位申報的針對同一群體舉辦的同一職業 (工種) 競賽,原則上應合并辦賽或擇優選擇一家舉辦。
第十七條 主辦單位應按照競賽計劃組織實施競賽活動, 不得隨意取消、變更競賽活動。無特殊原因未按計劃組織完成競賽活動的,逾期自動失效,不得申報下一年度競賽計劃。承辦 (協辦) 國 家級競賽,舉辦區域性競賽、國際邀請賽,應按照規定程序逐級申報后方可組織開展。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競賽實行主辦單位負責制,對競賽全過程履行主體責任,聯合主辦的應明確各單位職責。承辦單位負責賽事籌備、實施及各項保障工作。協辦單位為舉辦競賽提供技術、物資、人員等支持。
第十九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牽頭成立競賽組織委員會, 下設組委會辦公室 (或秘書處) ,根據需要可下設負責綜合協調、技術工 作、活動指導、新聞宣傳、監督仲裁、安全和衛生防疫等工作機構,分工負責有關工作。承辦單位應牽頭成立競賽執行委員會,負責競賽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舉辦競賽,應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下發競賽通知,部署和推動競賽整體工作,編制技術工作文件、命制試題,配套競賽場地、設施設備、工具材料等,配備裁判人員、技術和賽務保障人員等,落實醫療衛生、食宿交通、安全保障等有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省級競賽應面向全省公開接受報名,確保競賽規模和參賽面。競賽主辦單位應根據賽事特點, 明確參賽選手條件和名額分配。參賽選手原則上應通過選拔產生,應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較高的職業技能水平。
第二十二條 競賽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等應組織參賽選手、裁判人員、技術和賽務保障人員等開展賽前培訓,培訓內容一般包括競賽相關職業 (工種) 的知識和技能、競賽規則、技術標準、安全 要點等。
第二十三條 競賽的組織實施流程應包括開幕式、競賽實施、閉幕式等。開閉幕式應節儉、簡約,突出大賽主題特點, 閉幕式應設置頒獎環節。鼓勵大賽同期開展技能展示、絕技展演、論壇研討等配套活動,擴大競賽影響力。
第二十四條 參與競賽有關人員包括參賽選手、裁判人員、技術和賽務保障人員、安保防疫工作人員、志愿者等,均應享有基本安全保障、賽事服務等權利,履行誠信、安全、有序辦賽、參賽和觀賽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應加強賽場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建立競賽安全保障及應急機制,強化對參與競賽有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加強風險研判和隱患排查,制定應急預案,確保競賽活動安全有序開展。
第五章 技術工作
第二十六條 競賽職業(工種) 原則上為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以及之后由國家公布的新職業 (工種) 。鼓勵主辦單位圍繞世賽和全國技能大賽,緊貼我省產業發展需求,選擇技術含量高、從業人員多、影響面較大、發展較迅速的職業 (工種)或在本行業具有代表前沿技術的職業(工種) 設置比賽項目。
第二十七條 競賽應根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 參照世賽、全國技能大賽標準,編制技術工作文件和命制試題。無對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競賽項目,可參照行業企業評價規范確定競賽標準。省級競賽及州 (市) 參加省級競賽所組織的選拔賽按照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編制技術文件和命制試題時,原則上應按照高級工 (三級) 及以上有關要求。州 (市) 、縣 (市、區) 級競賽按照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編制技術文件和命制試題時,原則上應按照中級工 (四級) 及以上有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競賽技術工作文件應包括技術描述、試題或樣題、評判標準、設備設施安排及清單、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別規定等。技術工作文件能公開的盡量公開, 試題和評分標準賽前不宜公布 的,應公布技術思路或樣題。
第二十九條 競賽試題原則上包括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兩部分,總成績由兩部分加權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績權重原則上不低于 70%??刹粏为氃O置理論知識考試,但需將其融入操作技能中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 主辦單位采取推薦遴選等方式,確定競賽裁判人員。各競賽項目采取裁判長負責制,裁判人員須嚴格遵守競賽規則和工作紀律,按照分工執裁完成競賽評判工作。原則上主辦、承辦和協辦單位人員不得擔任裁判長工作。在第三方裁判能滿足賽事需要的情況下,應優先聘請第三方裁判開展執裁工作。
第三十一條 競賽應設立監督仲裁機構, 負責督促競賽規范實施,監督裁判人員執裁工作,受理申訴并進行仲裁。
第三十二條 競賽結束后,主辦單位應于 1 個月內向同級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競賽總結和有關資料。州(市) 、縣(市、區) 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年度競賽工作總結。
第三十三條 倡導建立和完善競賽資源及成果的總結、轉化、推廣機制。競賽資源及成果轉化應符合相關行業生產、職業技術發展、個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反映先進競賽理念,推動競賽成果在相關領域的應用和轉化。
第六章 競賽集訓
第三十四條 各地、各單位應加大集訓基地建設力度,支持申報世賽中國集訓基地。根據世賽、全國技能大賽的項目設置,面向全省技工院校、職業院校、企業等遴選一批省級競賽集訓基地,承擔我省參加世賽、全國技能大賽選手的集訓備賽工作。省級競賽集訓基地管理服務期原則上為2 年(以世賽、全國技能大賽屆期為準) 。鼓勵州(市) 建立本級競賽集訓基地。
第三十五條 申報省級競賽集訓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規范的培訓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學有效的訓練計劃;具有能夠滿足競賽項目組織與訓練需要,符合國家建設和安全標準的訓練場地、設施設備和工具耗材,具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務保障制度;具有能夠對照世賽、全國技能大賽等提供技術支持的專家團隊等。
第三十六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省級競賽集訓基地申報情況, 組織綜合評審并經公示完畢后確定省級競賽集訓基地名 單。同等條件下,參加上一屆世賽、全國技能大賽和全省技能大賽成績突出的選手培養單位,可優先確定為省級競賽集訓基地。對上一屆我省世賽中國集訓基地有選手入選國家集訓隊的,優先推薦申報下一屆世賽中國集訓基地。競賽集訓基地應建立健全競賽集訓制度,加強選手梯隊培養,科學組織集訓工作,有針對性地培養并提高我省選手參賽水平。
第七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七條競賽主辦單位應按照激勵與選拔相結合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合理設置金、銀、銅牌或一、二、三等獎,對未獲得上述獎項但排名在參賽總人數 50%以內的選手可頒發優勝獎。、第三十八條 對各競賽活動獲得優勝獎及以上名次的選手按照有關規定晉升職業技能等級, 并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三十九條 競賽獎勵政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技能云南”行動的意見》 (云政發〔2021〕28 號) 等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條 競賽資金由主辦、承辦及協辦等單位自籌解決。各地結合實際可安排資金支持重要賽事組織及承辦。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列支辦賽經費,加強競賽經費使用管理,落實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主動接受監督。不得向選手、參賽單位收取參賽費用,不得借競賽之名從事相關營利活動。
第四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年度省級競賽計劃編制部門預算,經省財政廳核準, 列入競賽年度一般公共預算。
第四十二條 競賽工作經費可用于競賽所需的設備設施、儀器耗材購置或租賃、競賽場地租賃和改造、舉辦開閉幕式、技能展示、專家教練裁判聘請、集訓備賽、參賽、獎金及與賽事有關的其他開支。同一承辦單位承擔多個項目選拔、集訓的,經費可按照規定統籌使用。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競賽組織全過程監管。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履行監管責任,在競賽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有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及時核查處理; 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及時移交并積極配合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競賽中出現的違反競賽紀律和規則等情形, 由競賽主辦單位按照競賽規則及監督仲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地、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 以本辦法為準。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2 年 10 月 25 日印發
—12 —